正文

第四章 心存敬畏 卓越人生必须遵循的规则(4)

修正哲学Ⅰ 作者:修涞贵


无论是自然万物之产生,还是社会生活的运转,其得以维系的关键是有了“德”,有“德”就是履行了“道”,即按照自然法则、自然规律运行,自然界因此也就有了秩序。这便是“德”深而“道”厚了。

人类真正的强大,不在于战胜了自然,而在于不断地克制自己。茫茫宇宙,孕育了世间纷繁万物;滚滚红尘,蓄养了人间万千生灵。心存敬畏是一种具有自我法则的体现。凡举止有度之人,虽然行为似未循着有形之规,但心中无不恪守着无形之矩。

生命链条是数万年自然演化的结果,其科学性和严密性是不容改变的。我们必须尊重生命体的生存规律,努力维系自然界生命体的平衡,保护我们生存的家园。

三、敬畏纪律,敬畏法律

韩非子曾说过:“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普遍的对法律的敬畏,将是非常危险的。中国儒家讲求内圣外王,内圣就是敬畏。敬重法律、敬畏规律也是一种美德。

法律是人们共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人之所以成为人,与动物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人具有动物不具有的思维能力,法律是最能体现人的思维能力的事物之一。人类的发展历史从某种角度来说,也是一部不断发展着的法律史。人类社会的基石就是法律,人人必须敬畏。

“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较为悠久的传统,早在西周时就特别提倡“明德慎罚”。到了近现代,随着西方法制文明的引进,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备受人们的推崇。

明代著名学者方孝孺,曾写过一篇《稼人裱》,其中第八条就是“崇畏”。他说:“有所畏者,其家必齐;无所畏者,必怠其睽。”提醒人们要有所畏惧,严于律己,谨慎从事,切不可忘乎所以,为所欲为。

在修正哲学中,有个“四律”的观点,即一个人必须“自律”,尊重“规律”,执行“纪律”,遵守“法律”。

自律,中国儒家讲求内圣外王,内圣就是自律。自律就是对自己的约束。自律的意义是为纪律的实施创造条件,要管人先管己。团队领导人自律情况如何,决定了一个团队纪律的执行。你任人唯亲,下面就不会唯才是举;你享受在前,下面就会吃苦在后。公平、公正、公开是团队内部自律的最高境界。纪律是企业方向的保证,共同的自律汇成铁的纪律。严肃纪律是团队管理的重要手段,纪律约束人,教育人。纪律决定战斗力,纪律严明,就作风顽强,战无不胜。“企业兴衰靠管理,严格管理靠制度”,“制度面前不留情,看似无情最有情”。

所谓“规律”,就是中国的中庸之道,这实在是一种智慧。中庸哲学的核心其实是 做事要恰如其分地符合事物本身的内在规律。规律是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把握规律能把握事物的发展方向,降低发展成本,提高发展效益;把握规律能解放思想,解放生产力,拥有对发展的优先权。规律要在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现象中去发现和寻找,一个企业要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做事,要讲“方法”。在此基础上,还要学会“中庸创新”,即企业的创新要恰当地符合企业的现实和发展,要恰当地符合企业的运转规律。

法律是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则。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经营者要知法、守法、用法,还要善于、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保护市场,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创造有利于经营发展的条件。

正如人的尊严是需要捍卫的,法律的尊严同样需要捍卫。

作为一名卓越人士,知法守法是他的职责所在,也是他智慧的体现。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律本身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是为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不是专门为难人的东西。法治的实现不能只靠警察、法院,而是要靠我们每一个人的意识。

法律作为公民行为的最低底线,一旦开始实施就具有其权威性和不可逾越性。作为公民,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尊重法律其实也是尊重我们自己。法律得到了足够的尊重,我们的自身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些对法律不够尊重甚至藐视法律的人,面对的注定是法律的制裁。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