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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哲学导论》第四节 德与个人的整体性(1)

剑桥中国哲学导论 作者:(新加坡)赖蕴慧


直到最近,英语世界关于《道德经》的讨论几乎完全集中在“道”,很少关注与“道”相对的概念“德”。【安乐哲在《道家与自然之本性》(‘Taoism and the Nature of Nature’,1986)一文中对此有详尽的讨论,尤其是其中的第四部分《被误称的道家》(Section IV:Taoism Misnamed)。】这似乎有点奇怪,因为“道德经”这个标题本身就特别提到了“德”。“德”有一些平实的通译:“morality(道德)”,“goodness(善)”,或者“virtue(美德)”。【可参见Giles(1959),Chan(1963b),Lau(1963)。】刘殿爵在《道德经》英译本导言中也是这样理解“德”。他考察了早期道家哲学对“德”的精彩解释,但是又匆匆忙忙地把它跟《道德经》中的用法区别开来:

按照道家的用法,“德”乃事物(从道那里“得”到)的品性。易言之,“德”是事物的本性,正是因为“德”一事物才成其所是。不过,《老子》(《道德经》)中的“德”不甚重要,往往在更为传统的意义上使用。(1963:42)

刘殿爵并没有解释为什么说《道德经》没有在前一种意义上使用“德”这一概念。“德”的“传统意义”实际上就是回溯到人们对于“德”的后儒家理解,即道德层面的善。【J. L. Duyvendak(1954),Arthur Waley(1958)和Max Kaltenmark(1969)专门把“德”跟人有意为之的道德区分开来。】这一理解并不妥贴,它显然忽视了《道德经》激烈反对当时的道德价值。【参见第五、十八、十九、二十、三十八章。】或许,我们至少应当说,《道德经》中的“德”这两种意义都有。如果把“德”理解为“事物的品性”--刘殿爵给出的第一种解释--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德关乎个体而非道德现象或道德实践。这样一来,德如何跟作为涵摄一切的根本实在的道相配合?道与德既对立又相依:道关乎全体(实在),德指向(组成全体的)个体。陈荣捷推衍道与德的关系,道是个体从中获得独特品格、即德的唯一源泉:

道将德赋予个体事物。一方面,道遍在于万物;另一方面,正是得之于道的德让一物区别于他物。德是个体化的因素,它体现了明确赋予事物特定品性的原则。(Chan 1963b:11)。【这一解释参照了“德”字的传统释义:德者,得也,即“获得”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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