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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哲学导论》第四节 德与个人的整体性(2)

剑桥中国哲学导论 作者:(新加坡)赖蕴慧


“德”乃个体化原则,而非跟一般的品性(或一组品性)相关的原则。阿瑟·韦利比较了“德”与古希腊词中的“arete”【原文标出的是“arete”对应的拉丁语词“virtus”,似误。--译注】,以此彰显“德”的含义--“潜力,内在于某事的品性”。【Waley 1958:31-32。韦利还认为,“德”跟梵文中的“karma(业)”有相似之处。亦参见Duyvendak 1954。】古典意义上的“德”未必关涉道德层面的善。因此,更具建设性的英译法是“power(力)”,这样它的涵义就不会指向道德层面的善。韦利和康德谟(Max Kaltenmark)都把“德”译为“power(力)”。康德谟的分析引人注目。他考察了早期道家对于“德”的各种用法。特别有意思的是,他也明确提到了“德”是一个道德中立的词:

“德”总是包含“功效”和“特性”的观念。任何东西只要拥有力,不管这种力是天生的还是习得的,它就有“德”……“德”字含义甚丰,从“神秘力量”一直到“道德层面的德性”,但后者乃衍生义,因为最初“德”未必就是好的……然而,“德”一般在好的意义上使用:它是一种能够对持有者身边的存在者施加有利影响的内在力量,一种利益厚生的品性。(1969:27-28)

在康德谟看来,“德”究其本质是一个关乎个体之圆满与实现的概念。这样理解“德”,就可以把“德”跟早期古希腊哲学某些观念进行有意思的比较,比如,柏拉图的理型及其表象说,亚里士多德的本质观念。为了举例说明“德”作为个体化原则如何运作以及它同“道”的关系,我们不妨考察《道德经》五十一章中的“道”与“德”: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

Dao produces entities,

De fosters them,

Master gives them physical form,

Their functions complete them.

... Dao produces them but does not take possession of thern.

... It leads them but does not master them.

This is called profound de.

(著者自译,根据chan 1963b:19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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