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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哲学导论》第四节 德与个人的整体性(3)

剑桥中国哲学导论 作者:(新加坡)赖蕴慧


道与德相济互补,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可以确保在关注整体的时候不至于忽视个体利益。道既不可化约为虚空,也不仅仅是万事万物的总和。道是万事万物必须置身其间的环境。它化育万物,同时又无私无偏(《道德经》二十三、五章)。成中英敏锐地指出,道家对“环境”的深层理解不同于人们对它的一般理解:

[“环境”一般]仅指“周遭”,物理意义上的周边,物质条件和瞬间的态势……[但是,环境]不能当成客体、物质条件、机械工具或暂时的特性来对待。环境远非可见之物,远非有形之物,远非外在之物,远非特定时空中的东西。它具有深层结构及深层过程,如道所示。(Cheng 1986:353)

道是个体与事件得以形成的必要的起条件作用的脉络。“德”是个体的独特性、完整性或卓越性,它们只有在整体的脉络中,也就是在理想的道之中才能实现。这是说,个体唯有在它们特定的轨迹上,即它们在道之中的位置上才能圆满地实现自身。道是起条件作用的环境,如果接受这一解释,那我们还得谨防忽视个体利益。就此而言,相应的概念“德”在保持个体自主方面显得尤为重要。个体的完整性(德)和个体的条件轨迹(道),二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平衡。如果环境条件限制过多,就会不正当地压制个体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强调个体的独特性并不意味着闹独立搞分裂。个体在联系与分界所构成的关系及脉络之内追寻意义并赢获之。安乐哲描述了道与德之间的相济与张力:一方面,特定个体“决定在其个性范围与界限之内的情形”(1986:331),另一方面,这种决定作用又必须处在整体也就是道的脉络之下。更具体地说:

“德”表示在存在过程中兴起了特定的个体。特定的个体源自力量的特定集聚,它涵摄并决定在其个性的范围与界限之内的情形……炖锅里的每种调料都要跟其他调料相调合才能使自己的味道最为鲜美,同样的道理,任何特定的个体要想充分展现自我,与环境中的其他个体和谐相处乃是必要前提……通过和谐与尊重,[特定的个体]逐渐与其他个体同生共存,在自己个性的范围之内获得越来越宽广的“兴起”空间。这正是“德”之“得”。(1986:331)

《左传》(写于公元前4世纪)中的烹调味道之喻尤其生动,它讲到“和如羹焉”:

公曰:“唯据与我和夫!”晏子对曰:“据亦同也,焉得为和?”公曰:“和与同异乎?”

对曰:“异。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燀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鲁昭公二十年,即公元前521年。英译参考了Legge(1991),vol. V,p.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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