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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的改革是躲不过去的(3)

真实的中国:中国模式与城市化变革的反思 作者:黄亚生


那么市场化和土地私有化又有什么关系呢?道理很简单,如果土地完全由国家垄断,就不可能由市场来配置,只能用行政手段来配置,也就是依然用计划经济的办法配置土地要素。这种配置办法不但和市场经济不相符,而且必然是低效的。所以至少一部分土地一定要留在民间,由市场直接配置。所以,我提倡土地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

中国能否从目前僵化的土地制度中走出来呢?我认为有这个可能性。现在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从理论上说,是由农户自愿加入而形成的。既然是自愿加入,当然应该允许自愿退出。那么是否可以设想一种方案,即允许愿意退出集体所有制的农民带着包产到户后所分的那份土地退出。现在,农户没有这种自由,政府要改正这个错误。改正这个错误也是应该的,因为自愿原则是党一直许诺的,不然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就是强制性的和非自愿的,因而是违反党自己许诺的原则的。

而且,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生产关系必须符合生产力的原则,即使在生产力最先进的城市地区,几十万家国有企业都被私有化了,那么,在生产力最落后的农村为什么一定要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呢?这不是违反了上述理论和原则吗?政府要给予自愿退出的农民以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可以买卖、可以抵押、可以转让等。

当然,和所有允许土地私有的国家一样,土地的用途管制是绝对必要的,但管制并不等于剥夺土地的所有权,不要把对土地的用途管制和土地的所有权的征收相混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在有正当程序和公平补偿的前提下,才需要征收农民的土地。如果仅仅为了管理土地的用途,即使为了商业开发也要把农民土地所有权都剥夺过来,这是违反法治精神的,也是劫贫济富、进一步加剧城乡贫富差距的做法,是对农民利益的背叛。事实上,在不剥夺所有权的前提下,先进国家依旧可以有城市规划和区划。所谓区划,就是对不同的土地用途作区分,有的只能用作农地,有的用作商业用地,有的用作住宅用地等。

但在先进的市场经济中,即使是城规和区划也要建立在对土地的机会成本的判断上,要允许农地在机会成本变化的情况下,即土地市场价格信号改变的情况下有序改变用途,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绿地、湿地),才能在有偿的前提下,由政府买断农地开发的权利。所以,中国走出国家垄断非农用地的希望,在于让农民自己选择是否要从强制性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当中退出。如果他们愿意退出来,以后他们的土地就可以在农村中、在城乡间和在城市中流动起来,当然前提是符合国家的城规和区划。这样,中国就可以走出在城市地区只有一种土地所有制的僵局,形成一种多元的土地所有制。

所以,我认为允许土地自由是符合党和政府一贯提倡的自愿原则的,这与完全的土地私有化不太一样,即我并不提倡强制那些愿意选择集体化道路的农户私有化。我所提倡的是,要尊重农户退出目前的强制性土地集体所有制,携带土地单干,或进入其他非农行业的权利和自由,亦即要允许土地私有和农地进入其他行业的自由。换言之,集体化和私有化都是可供选择的途径,而关键是要允许农民有自愿选择的权利。这样,土地要素就可以流动起来,政府和农民的对抗就可以大大减少,而土地的升值将大部分留给农民。这会冲破目前的城乡二元结构,也能大大改善城乡的收入分配。由于土地供应不再被政府垄断,城市的房价就不会如此疯长,城市的成本也不会如此之高,城市对农民的排斥也不会如此顽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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