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节 如何使用汉字

实用公文写作一本通 作者:刘俊


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联系和处理各种公务的工具,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权威性和现实的效用性。因此,要求其在用字方面必须做到标准化和规范化。

关于公文的用字问题,国家有关公文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例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应当看到,尽管国家有关公文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公文写作实践中,用字的不规范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甚至还较严重。特别是在一些基层机关所制发的公文中,问题就更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公文的质量和效果,给工作带来不应有的麻烦甚至损失。因此,公文用字的规范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那么,公文用字怎样才能做到规范呢?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制定并正式颁布的用字法规的规定,不写繁体字、异体字,也不滥造简化字。

首先是不写繁体字。1956年的《汉字简化方案》公布并分批推行后,繁体字的使用范围受到了限制,即凡面向公众的社会用字必须规范化,要使用国家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已经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只能用于古籍整理出版、文物古迹、书法艺术等方面。据此,公文用字应以国家正式公布的简化字为准。

其次是不用异体字。废除异体字是国家文字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1955年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废除了1055个异体字。除翻印古书或用作姓氏以外,一般不能再用。对此,公文写作也需依照执行。然而,在实践中,这些不规范的异体字仍时有所见,应当坚决加以纠正。

最后是不要滥造简化字。公文中使用简化字应以1986年国家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凡是不符合表中规定的简化字,都不合规范,不能使用,更不能滥造。周恩来同志曾指出过:“有些人任意制造简字,除了他自己以外,几乎没有别人认识,这种现象自然不好,应该加以适当的控制。一个人记笔记,或者写私信,他写的是什么样的字,谁也无法管。但是写布告或者通知,是叫大家看的,就应该遵守统一的规范。特别在印刷物和打字的文件上,必须防止滥用简字。”(《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公文中如果运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或者随意滥造简化字,势必严重损害公文的质量和效用。

第二,要注意把握汉字的字形、字音、字义,坚决纠正错别字,也要防止出现漏字或多字。

汉字是形、音、义的高度统一体,我们在书写时必须认真把握它的基本笔画、笔顺规则以及偏旁部首和间架结构,注意分辨多音字、同音字、形近字和多义字,读准字音,认清字形,了解字义,做到正确使用。在公文写作实践中,因字的错用、漏用或多用而影响文意给工作造成损失者不乏其例。某单位发的一份会议通知,将要求有关人员“务必参加”写成“勿必参加”,致使会议未能如期进行;还有的将“欢迎领导莅临指导”写成“泣临指导”,影响很坏。在公文工作实践中,类似事例很多。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首先是公文撰制者的责任心不强,其次是对汉字的结构规律把握不准,特别是对同音异义字、形近字和多义字,不能正确加以区分。因此,公文写作人员必须努力加强自身的修养,要以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公文工作,同时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字水平,力求不出现差误。

第三,要正确使用各种数字。

公文用字包括数字的用法和书写在内。准确、科学地使用各种数字,是公文写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公文的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此,在公文写作中应当注意。特别是涉及表示事物数量的增减、表示比例关系等的数字时,更要做到准确和规范,不容出现疏误。

然而,从公文写作实践来看,数字使用的不规范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所用数字失实、失准,前后“打架”,书写不统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公文的质量和效用,甚至给工作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要讲求书写美,做到字迹清晰工整,美观大方。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清楚工整,而“工整”本身即是一种美。它要求在书写时必须横平竖直,撇、捺、折、点均要“各就各位”。公文用字虽然不是艺术,但也必须保持其基本笔画、笔顺和偏旁部首的正确,间架结构要得当。实践中,有人在草拟公文时,字体“龙飞凤舞”,模糊不清,令人难以辨认。如某单位发出的一篇关于统购粮食的通知,其中原有“冬种作物不在统购之列”一句,但因书写人字迹潦草,以至于打印人员误为“各种作物不在统购之列”,结果给工作造成了严重损失。由此可见,讲究书写的工整、清楚,对于确保公文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要做到书写的工整、清楚,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意对于数字的书写,如用阿拉伯数码,应使每两位数码占一格,而且同一个数字不能断行;百分比的书写也是如此,但要注意除一位数外,百分号应当独占一格。此外,如果涉及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应当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即节与节之间以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表示。由此,实践中常见的用逗号分节的写法,因其不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应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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