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关于“何梅协定”问题

何应钦新传 作者:熊宗仁


以往的史著,甚至《毛泽东选集》第一版《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一文关于华北事变的注释中,都采用“何应钦与梅津美治郎签订了《何梅协定》”之类的提法。1988年笔者在《何应钦传》中首次对“签订”一词的科学性提出质疑。随后在1991年初写作的《〈塘沽协定〉与“何梅协定”之辨析》一文中 ①,首次提出:今后史著和教科书中,宜用日方以备忘录而何应钦以承诺通知书的方式达成了秘密的“何梅协定”之类的提法为妥,且在“何梅协定”四字上,宜用引号,而不用书名号。之后,《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264页关于华北事变的注释中,改变了第一版中“签订了《何梅协定》”的提法,而改用这样的表述:“这一年五月(指1935年——笔者按),日本帝国主义向国民党政府提出了对华北统治权的无理要求;国民党政府在华北的代表何应钦开始与日方会商。七月六日,何应钦正式致函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接受了日方要求,这就是所谓‘何梅协定’。”

但时至今日,在不少史著和历史教科书仍用“签订了《何梅协定》”的不科学的提法,因此有以上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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