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达成“何梅协定” 留下历史公案(2)

何应钦新传 作者:熊宗仁


一、取消河北省内一切国民党党部。

二、中央军五十九军应撤离河北,并将全部撤离日期告知日方。

三、第二师、第二十五师他调。

四、禁止全国的排日活动。

何应钦当即表示,前三条属自己的职权范围,完全接受。第四条,须向南京国民政府请示后,于12日答复。

当时,蒋介石正在成都指挥“围剿”长征的红军。为商讨如何应付日方的办法,何应钦与蒋介石之间的电讯往复,日必十数起。蒋介石为日后脱卸卖国之责,最后电示何应钦:一、不得以他或他的代表的名义进行交涉;二、不可留下书面的承诺。

在南京的汪精卫接到何应钦的电报后,害怕日军真的自由行动,立即开会商量。会后电示何应钦:对日方的四点要求,均宜由我方自动先办。这样,蒋、汪既给何应钦以实行妥协的支持,又将他推入日军必欲扩大侵略,全国人民和国民党中的爱国力量一致反对的夹缝之中,何应钦感到从未有过的恐惧与惶惑。言战,他既无力与战;即便能战,国民党当局也不准他战。言和,虽可苟且一时,但不知退至何处是岸。犹豫再三,他决定“虽在疑滂丛生的情势下”,“始终忍辱负重”,“茹苦忍让,避免破裂”。何未待限期到达,急不可待地于10日下午5时30分约见高桥坦,口头答复日方提出的四点要求及三点附带说明:

一、10日已命令河北省党部即日开始撤退。

二、第五十一军明(11)日起开始乘火车撤至河北省以外,预定25日撤退完毕。但如因车辆不足或发生故障,需延长数日。

三、第二十五师、第二师,已决定调赴陕西及豫皖边区“剿共”。

四、国民党政府决定近日通令全国,禁止排外、排日。

同时,何应钦还作了三点附带说明:

一、第五十一军约三天撤离北宁路沿线,并严加训诫,不得有对日不法行为。

二、中央军在数日内离开北平,暂驻长辛店。约一个月后,移驻省外。

三、以前约定的其他事项均切实履行。

6月1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敦睦邻邦令》,严禁任何反日、排日组织和活动。这天,高桥坦通过军分会办公厅组长朱式勤向何应钦送达了一份由梅津美治郎署名的备忘录,要求何应钦签字盖章承认。备忘录全文如下:

觉书: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

(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二十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二)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

(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此致

何应钦阁下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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