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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何梅协定” 留下历史公案(3)

何应钦新传 作者:熊宗仁


这一备忘录,使何应钦陷入了无法解脱的困境。他要朱式勤转告高桥,这次事件纯系口头交涉,现在我方已自动办理完毕,不能再书面答复。高桥只得离去。

何应钦猜度高桥还会再来纠缠,便电告蒋介石、汪精卫后,于13日乘火车回南京,想以走来回避对日方作书面答复。

果然,何应钦前脚走,高桥随后又到军分会办公厅,要求何应钦在备忘录上签字。何应钦途中得到电报,抵南京后于15日交国防会议议决:仍然拒绝。

21日,何应钦又接到北平军分会电报,谓日方仍要求书面作答,但改变了一下方式,由高桥坦送来一份梅津美治郎为何应钦代拟的所谓“通知稿”,内称:“六月九日由酒井隆参谋长所提出之约定事项,并关于实施此等事项之附带事项,均承诺之。并自动的期其实现,特此通知。”要求何应钦签字后送交日方。何应钦不敢擅作决定,只得再交国防会议研究。这种拖拉战术,并没有使日方放弃索取文字凭证的要求,其目的在于为日后扩大侵略制造根据。

通过在北平、南京两地电讯往来的讨价还价,日方最后放弃对“附带事项”提供书面承诺的要求,而何应钦也同意出具书面通知。于是,何应钦从南京电示北平军分会办公厅,7月6日给日方一油印书面通知:

迳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

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梅津备忘录中所提出的“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九条,连同何应钦的这封复函,便是史称“何梅协定”的内容。这一未举行签字仪式而以口头交涉、文字作凭方式所达成的协定,使中国丧失了对河北和察哈尔的大部分主权。日军自《塘沽协定》签字以后所要求的一切,大致达到了目的。

半个多世纪以来,对于《何梅协定》之有无以及如何看待这一协定,无论是大陆、台湾,还是日本的史学界,依然歧义纷呈。过去,由于事件真相及过程未全部弄清,在一些史著和教科书中,都认为何应钦与梅津签订了《何梅协定》。类似的表述,虽未背离事件的本质,但“正式签订”或“签订”之类的提法不科学,也违背历史真实。事实为日方以备忘录形式,何应钦以承诺通知书的方式达成了秘密的“何梅协定”,而且自动地履行了日方提出的全部条款。人们不应以通常形式的协定来理解这一煞费苦心的协定,而应把它看作世界史上侵略者与忍辱妥协者之间在外交手段上共同的发明创造,“何梅协定”的历史公案也就此自然冰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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